案例分析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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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進單位剛一年,工作時發(fā)生了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后一直在家休養(yǎng),等待勞動能力鑒定。
三個月養(yǎng)傷期間,單位一直按其工資標準的60%發(fā)病假工資。吳某認為自己并非生病,提交醫(yī)院的診斷證明都在治療工傷,單位不應該按病假算。
那么,單位的做法正確嗎?
分析
先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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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做法不正確。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
吳某已認定為工傷,由醫(yī)療機構開具證明須休養(yǎng)期間為停工留薪期。單位應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不應該按病假標準降低其工資待遇。
Tips: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yī)療機構根據(jù)工傷人員的傷情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期滿前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延長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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