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水利廳 發(fā)布日期:2015-09-17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如下規(guī)定審批取水:
一、下列取水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日取地表水不滿十五萬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總裝機五千千瓦以上的水電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單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單位井群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日取地表水五萬立方米以上、不滿十五萬立方米的非農業(yè)取水;
(五)設計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農業(yè)取水;
(六)跨縣級行政區(qū)域取水。
二、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將部分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審批權限,下放給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放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后應當報省水利廳備案。